三、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兵财库[2023]29号文)第八条规定,并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三证合一);
(2)兵团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资金项目。
(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文);
(2)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文);
(3)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文);
(4)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 年第16号);
(5)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6)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
(7)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
3.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具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2)本项目电信属于特殊行业,允许总公司或分支机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参加投标;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