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供应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现公开征集2025-2026年度浙江省本级、杭州市党政机关公务出行定点服务机构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供应商,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前来参加:
二、项目编号:ZZCG2025M-ZJ-002
三、采购项目服务内容及最高限价
标项 | 内容 | 最高限价 (最高折扣率) |
1 | 公务出行定点服务[9座以上包车,租赁车辆全部为新能源,含驾驶服务] | ≤90% |
2 | 公务出行定点服务[9座(含)以下网约车,租赁车辆全部为新能源,含驾驶服务] | ≤90% |
3 | 公务出行定点服务[9座(含)以下租赁,租赁车辆全部为新能源,含驾驶服务] | ≤90% |
注:
1.提供以上标项公车租赁服务,用于集中出行、会议用车、临时用车等。
2.申请供应商可选择上述一个或全部标项进行申请,同一标项不得拆分。
3.折扣率是指单程、半日租赁、一日租赁、长途租赁费用的折扣率,包括油(电、气)费等所有费用,不包括过路过桥(渡)费、停车费、驾驶员食宿费,过路过桥(渡)费、停车费按实结算,服务产生的驾驶员食宿由采购人负责。超时、超程费用另计(详见附件)。
4.申请供应商折扣率=第二阶段授予合同的最高价/基准价×100%。采购人可以根据基准价和折扣率,确定采购的最终价格。申请供应商的折扣率不得高于给予其他客户公车租赁的折扣率以及日常对外公布的折扣率。
四、适用框架协议的采购人范围
浙江省本级、杭州市(不含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注:省级杭外单位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另选择当地政府采购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
五、协议有效期
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
六、供应商资格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浙财采监【2013】24号《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设定及资格审查的通知》第六条规定,且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事业法人等各类所有制企业及机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具有服务能力的,以总公司或总机构名义申请,总公司或总机构同时提供本项目授权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业务委托书)。
3.标项1:申请供应商或联合体一方具有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含包车客运),自有营运车辆规模在10辆(含)以上,响应车辆具有《道路运输证》且全部是新能源;申请供应商或联合体一方驾驶员应具有有效的《从业资格证》,且无犯罪记录。
标项2:申请供应商或联合体一方具有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自有营运车辆规模在300辆(含)以上[自有营运车辆:营运车辆为申请供应商或联合体一方所有或集团公司(含下属公司)所有] ,响应车辆具有《道路运输证》且全部是新能源;申请供应商或联合体一方驾驶员应具有有效的《从业资格证》,且无犯罪记录。
标项3:申请供应商或联合体一方具有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汽车租赁备案信息证明,具有自有车辆(提供车辆行驶证,须属于同一供应商,且租赁车辆的使用性质应当在行驶证上予以注明)且全部是新能源;申请供应商或联合体一方驾驶员:应当是在职正式职工(提供驾驶员在本单位缴纳的社保部门证明及劳动合同,且合同有效期限不得少于本项目有效期限),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无犯罪记录且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3)标项1、2:允许联合体申请;标项3:允许联合体申请,即允许具有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汽车租赁备案信息证明的供应商与提供驾驶服务的供应商联合体申请(汽车租赁经营者和提供驾驶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具有投资关联)。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均按无效申请处理。
4.原经批准成立的为党政机关提供公车服务的专属机构不受以上“资格要求”的限制。
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促进绿色发展有关政策。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商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其包装要参考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印发的《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财办库〔2020〕123号文件)。提倡供应商优先采购绿色包装产品、绿色物流配送服务以及循环利用产品。
八、保证金:本项目无需交纳保证金。
九、申请程序
1.项目有效期期满前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可随时提交加入申请。
2.申请程序均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在线申请(申请地址:https://agreement.zcygov.cn/trading-agreement-index/signup/online?instanceCode=ZJKJXY),不接受除此以外的其他渠道的申请。
3.供应商在浙江政府采购网登记入库成为正式供应商后(尚未正式登记入库的供应商,可通过浙江省政府采购网进行登记,链接如下:http://zfcg.czt.zj.gov.cn/register/2017-07-24/6728.html?_=2020-11-11%2012:00:23;登记免费,但不包含CA申领。),具体操作详见政采云平台服务中心帮助文档或咨询政采云平台客服热线。
4.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原则上推荐使用PDF格式上传文件):
(1)《承诺书》(见附件1);
(2)报价一览表(见附件2);
(3)标项1: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含包车客运)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供联合申请协议书和联合申请授权委托书(如有,见附件3、4);
标项2: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供联合申请协议书和联合申请授权委托书(如有,见附件3、4);
标项3: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汽车租赁备案信息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供联合申请协议书和联合申请授权委托书(见附件3、4);
(4)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具有服务能力的,以总公司或总机构名义申请,总公司或总机构提供分公司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以及针对本项目授权分公司的业务委托书(格式自拟);
(5)车辆汇总表(见附件5);
(6)主要技术人员一览表(见附件6);
(7)服务方案(含基本服务、售后服务,供应商根据项目需求自行编制,包括但不限于对政策的理解和掌握,结合项目的特点提出服务的定位、目标及标准等,详细说明如何保证服务质量,有效保证项目进度的措施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突发事件处理机制与预案等,格式自拟);
(8)服务小组人员情况一览表(见附件7);
(9)服务网点清单(见附件8)。
5.其他要求
(1)框架协议系统填报的商品名称统一为:供应商全称加所申请标项名称加服务对象。
(2)框架协议系统填报的商品主图统一为:响应供应商单位logo或单位名称的图片。
十、取得资格
1.审核机构:由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审核。
2.审核工作:征集公告发布后至框架协议期满前,供应商可以按照征集公告要求,随时提交加入框架协议的申请。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在受到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供应商。未通过的供应商可补正材料后重新申请。
3.结果公告: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在审核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发布入围结果公告。
4.协议签订:本项目不再另行签订书面框架协议,审核通过发布入围结果公告后,视为签订框架协议(框架协议内容详见附件9)。
5.入围供应商可随时申请退出框架协议,省政府采购中心将在收到退出申请2个工作日内,发布入围供应商退出公告。
十一、第二阶段交易
(一)直接选定(合同文本详见附件)。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由采购人依据入围产品价格、质量以及服务便利性、用户评价等因素从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中直接选定。采购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任一采购包的入围供应商,并向其采购对应服务。入围供应商第一阶段响应报价是采购人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最高限价。
(二)单笔采购金额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采购人通过政采云平台框架协议实行采购;
(三)交易规则如有变化,最终以同级财政部门公布的文件为准;
(四)框架协议生效后,采购人应通过框架协议系统进行租赁服务和资金结算(具体租赁、结算程序等详见采购人操作手册)。
十二、用户反馈和评价机制
征集人将通过框架协议模块建立用户反馈和评价机制,接受采购人和服务对象对入围供应商履行框架协议和采购合同情况的反馈与评价,并将用户反馈和评价情况向采购人和服务对象公开,作为第二阶段直接选定成交供应商的参考。
十三、履约和监督
(一)本框架协议由征集人对入围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管理,管理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专项检查、随机抽查、交易纠纷申诉等,相关检查及处理情况将在框架协议模块中公布。
(二)在协议履约过程中发现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征集人依据框架协议管理办法、征集文件及框架协议等相关规定约定,可视情对其作出约谈整改、暂停其第二阶段框架协议入围资格、取消其第二阶段框架协议入围资格;情节严重的,暂停入围供应商框架协议入围资格、取消其框架协议入围资格:
(1)未及时更新维护分支机构或售后服务机构服务信息,影响采购人采购的;
(2)未按框架协议入围结果签订合同,或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
(3)合同授予后与采购人再次议价的;
(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与采购人协商变更合同主要条款的;
(5)各级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
(三)征集人发现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
1.恶意串通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3.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
4.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采购人请求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
5.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6.框架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入围供应商有上述1、2、3情形之一的,由征集人移送省财政厅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四)被取消入围资格或者被解除框架协议的供应商不得重新申请同一框架协议。
十三、质疑和投诉
供应商认为征集文件、征集过程和征集结果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向省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供应商对省政府采购中心质疑答复不满,或者省政府采购中心未依法作出答复的,可以依法向省财政厅投诉。入围供应商认为第二阶段合同授予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采购人质疑答复不满的,或者采购人未依法作出答复的,可以依法向采购人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十四、其他
1.业务咨询:
机 构 | 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 |||
地 址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宝石一路3号 | |||
网 站 | 浙江政府采购网 http://zfcg.czt.zj.gov.cn/(文件下载、公告查询) | |||
咨询事项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传真 | 备注 |
项目联系人 (A岗) | 陈明娟 | 0571-88900106 | / | 采购一部 |
项目联系人 (B岗) | 陈舟帆 | 0571-88907791 | / | |
部门负责人 | 吴女士 | 0571-88900117 | / | |
项目监督 | 张哲 | 0571-88907707 | / | 财务监督部 |
电子交易平台问题 | / | 95763 | / | 供应商注册、采购文件获取、CA数字证书办理、电子响应系统咨询等 |
2.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称: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浙江省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服务中心(杭州)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清泰街549号城建综合大楼11楼
传真:/
联系人:朱老师、王老师、匡老师
监督投诉电话:0571-87800218,0571-87227671
3.凡涉及与本通知有关内容的解释权均属于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特别说明:
1.本项目面向所有符合征集条件的供应商,不涉及缴纳任何费用。
2.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未与任何公司或个人进行项目相关事宜服务的合作,请各供应商注意甄别,避免自身合法利益受到损坏。
3.本项目仅接受浙江政府采购网在线申请,不接受纸质申请,谢谢配合!